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的監督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監護,是指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依法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六條 對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或者報告。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注意事項
(一)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二)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
(三)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四)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五)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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